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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1:57:30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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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9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生育保险工作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县(市、区) 地税部门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信息数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报销;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80%比例报销;

(三)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津贴补助。

1、顺产、吸引产、钳产每人补助标准为2000元;

2、剖腹产、多胞胎每人补助标准为3000元;

3、流产:(1)怀孕不满4个月的每人补助标准为300元;(2)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的每人补助标准为600元。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看护假的,每人补助标准为300元。

生育津贴和男职工假期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参保女职工在异地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十七条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票等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四)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六)审核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相关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生育保险有关法规、规章、制度;

(二)协调地税等部门做好生育保险的征收和扩面工作;

(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

(五)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韶关市财政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下列有关生育保险工作:

(一)生育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二)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三)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四)汇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四条 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 市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所属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七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骗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收、减免生育保险费、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韶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韶府[2003]109号)在实行本规定后同时终止执行(以婴儿出生证明的日期作为区分待遇享受基准日)。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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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工商局《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工商局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娱乐服务场所中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重,刑事、治安案件和恶性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治安特别是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反响极为强烈。为了切实加大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
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国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
要通过专项行动,调整娱乐服务场所布局,压减总量,有效遏制各类案件、事故和卖淫嫖娼、淫秽色情表演、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以及营利性陪侍活动。
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服务场所。新建宾馆、饭店确实需要配套娱乐服务设施的,要按照规定从严审批。
三、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一)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非法经营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器材设备,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对硬件设施、消防安全、经营人员等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文化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放映宣扬反动、淫秽、迷信、暴力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的录像放映场所,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放映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的录像放映场所,由文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名或者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吸毒贩毒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要加大对卖淫嫖娼者的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的处罚力度;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
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一律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存在淫秽色情表演、敲诈勒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除追究有
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娱乐服务场所应具备的条件,提高场地、环境、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的娱乐服务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经审核合格的娱乐服务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审核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业、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依照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因违法、违规而被取缔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服务场所,其经营者不得再从事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
五、经重新审核登记的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录像放映场所不得早于8时、晚于当日24时。对超过限定时间继续营业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服从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各级公安、监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本着“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管理,并把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公安机关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娱乐服务场所中存在的治安问题,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机关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文化部门要严格把握娱乐场所的宏观发展规模,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重点做好压减歌舞娱乐、录像放映场所总量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核批准的有关规定,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严核准登记,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场所。
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的要求,严肃查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及干扰、阻挠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工作的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参与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公
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并追究社会丑恶现象严重的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失职、失察责任。对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专项行动开展后继续为娱乐服务场所审核、审批、发放有关证照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宣传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公安、监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将
此次专项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各部门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使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2000年6月30日

关于印发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十二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景福围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端州区景福围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肇庆市水务局是景福围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物价、审计、财政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按月计征,计征标准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按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及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0.5‰计征。

(三)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四)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上述(一)、(二)项的银行、外贸企业、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的定义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堤围防护费由市水务局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实行随税代征,并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随税征收管理,由堤围防护费缴费人向缴税地地方税务机关或营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缴费人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必须同时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七条 外地企业来端州区临时经营的,在缴纳流转税的同时,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在端州区经营的企业如在外地经营地已缴纳堤围防护费或者与堤围防护费性质相同的费用,并能提供缴费凭证的,可抵扣已在外地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后,再计算在端州区经营须缴纳的堤围防护费。

第八条 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九条 缴费人实缴堤围防护费数额多于或少于应缴数额的,由市水务局向缴费人出具清缴事项通知书,明确退款或补缴数额,缴费人根据该通知书要求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款或补缴。

退款一般从下期应缴数额中抵减,确需退库的,由缴费人填写《退库申请书》并附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制《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交同级国库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堤围防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参照税款缴入库的方式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省与市按1:9的比例就地分成,并将分成后的收入分别划入相应国库。市地方税务局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征收资料送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每月在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中按预算安排征收总额5%的征收手续费给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三条 堤围防护费专款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为确保景福围工程防洪安全,每年按堤围防护费征收额提取5%作为景福围大修改造基金,划入水利资金专户,用于加固达标、更新改造,实行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堤围防护费收入中按5%返还给端州区,用于防洪抢险和北岭排洪渠等水利设施维护加固工程。

堤围防护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由市水务局商市财政局按规定制订,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支出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收和使用堤围防护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

对逾期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催缴无效的,市水务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堤围防护费征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4月20日印发的《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肇府〔200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