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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45:44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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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8〕5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八日







安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按照相关规范,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编制。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市规划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初审;
  (二)市规划部门组织城市规划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形成论证会纪要;
  (三)按照初审和论证会纪要意见修改并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市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告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修改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重新编制、报批;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细则。
  第八条市辖各县(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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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清查督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清查督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2007〕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后,各部门、各地方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及早部署,稳步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为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现对资产清查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资产清查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财办〔2006〕51号)有关要求,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利于资产清查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保障资产清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进一步加大资产清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地方要根据工作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编发简报等方式及时进行宣传,使各级领导了解资产清查工作的进度,使行政事业单位充分重视资产清查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政策要求,并争取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的支持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要通过信息汇总、专项自查、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部门、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资产清查工作质量,确保资产清查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强化资产清查信息报告工作。各部门、各地方要建立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送情况要作为资产清查工作总结评比的一项内容。请于4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截止3月底的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等情况函告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自4月10日起至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结束,请各部门、各地方每半月报送一次资产清查工作进展及有关情况。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发字〔1995〕237号文《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根据农业发展银行在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的范围界定仍按农发字(1995)64号规定执行。从1995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按新的加罚息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加、罚息幅度由省分行根据规定要求自定。
二、粮棉油调销、加工贷款执行年利率12.06%。
三、关于扶贫贴息贷款。
1.扶贫贴息贷款收回再贷部分,财政部不给贴息,由借款单位承担全部利息,即执行年利率8.4%。
2.扶贫贴息贷款逾期后,可向银行申请展期,银行同意展期的,可继续使用贷款,其利率执行年利率8.4%;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并按合同规定的利率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凡合同中已明确到期后不再享受优惠利率的贷款,逾期后在正常利率基础上加收利
息。
四、粮棉油调销、加工贷款及扶贫贷款的利率自1995年9月21日起执行。



199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