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2:02:47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信用办、发改委(局),省内各信用服务机构:
  《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为及时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机构,促进我省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省信用办、省发改委制定了《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在省内试行。现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商账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个人、企业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和监管。
  第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保存
  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合法地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
  (一)向省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查询信用信息;
  (二)向被征信主体采集信用信息;
  (三)向拥有被征信主体信用记录的商业机构等组织或个人采集信用信息;
  (四)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公共媒介、数据处理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行业组织等机构采集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采集方式。
  第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禁止采集以下信息:
  (一)个人的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归属、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主体受到歧视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被征信主体同意才能采集的信用信息而未经被征信主体同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保密或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商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科学的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信息丢失和泄露,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加工和使用
  第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服务和产品操作规程、加工方法、标准等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和加工活动中不得篡改、伪造信用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和产品,仅作为使用人决策参考,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除下列情形外,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向被征信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
  (一)已征得被征信主体许可或授权;
  (二)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需要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
  (三)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
  (四)与被征信主体达成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就业等业务意向,确需了解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对被征信主体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开展信用服务业务时,与委托人或业务相对人有业务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信用服务活动公正性等利害关系,信用服务机构不得承接该项信用服务业务,从业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企业的负面信用信息使用和披露的期限最长为五年,个人的负面信用信息使用和披露的期限最长为七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做好从业记录,并长期保存。从业记录应记载和留存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签订的合同文本、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等有关要求;
  (四)提供的信用服务和产品文本及使用情况;
  (五)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信用服务业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作规范、从业守则,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信用服务产品;
  (二)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从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进行虚假广告或宣传,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五)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服务;
  (六)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七)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信用服务机构从业;
  (八)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转让业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依法新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在办理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后1个月内到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现已登记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1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数据采集、分析、加工及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所需等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有严格、科学的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具备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从业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信用服务机构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并加盖机构印章;
  (三)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信用服务规程、技术标准、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信用数据库情况和信用产品样本等材料。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到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信用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二十二条 已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发生注销或不再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等情况时,其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在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管下妥善处置,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分析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现状,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扶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在有关的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贴息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在信贷、担保、贸易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和产品。信用服务机构要积极创新信用服务和产品,满足市场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信用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并在“信用浙江”网等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告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公开披露监管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监管评价结果,积极培育和扶持一批遵守市场规则、公信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可依照相关规定发起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被征信主体、合法用户及其他相关主体认为信用服务机构披露的信用信息或提供的信用服务和产品有差错的,可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信用服务机构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核实相关信息,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并按下列情形对异议信息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异议人和相关主体。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或有必要更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及时予以更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或无须更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若异议者为被征信主体且仍持有异议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标注被征信主体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信用服务机构可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若异议者为被征信主体且仍持有异议的,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被征信主体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被动更正,并标注更正原因。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者网络等形式向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或举报信用服务机构的不规范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投诉或举报属实的,由省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投诉或举报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或举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省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将诬告的事实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信用浙江”网等政府网站上公布备案要求和说明。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昆政发〔200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自主创新,奖励为发展我市科技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根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市科技局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昆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等3个项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一等奖;授予“4100QBZL增压中冷柴油机”等12个项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二等奖;授予“滇池流域环境动态变化研究”等44个项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三等奖;授予奥地利普拉塞·陶依尔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希望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发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加强技术开发研究,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不断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5年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人、组织)名单

二○○五年九月三日


2005年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人、组织)名单

一、突出贡献类(空缺)
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1名)
(中文)奥地利普拉塞·陶依尔公司
(英文)Plasser&Theurer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59项)
一等奖(3项)
1昆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
完成单位:昆明市畜牧兽医站
完成人员:金卫华王昆华何晓辉杨斌李慧琳杜建许云生李晓丹
吴海兴
2D09-32型连续式捣固车研制
完成单位:昆明中铁大型养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建筑研究所
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工务处
完成人员:何姗宋慧京王建宏翁敏红徐绍山王敏任延军高春雷
李石平
3SQ341~SQ344型曲刃水平滚刀式切丝机
完成单位:昆明烟机集团二机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徐振宇朱金钟徐礼智邱宝昆张中伟聂聆严为严济民
陈真富
二等奖(12项)
14100QBZL增压中冷柴油机
完成单位: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杨育军彭劲松张富红洪波昌杨堂锋刘海峰潘亮星
2昆明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科技局
浙江大学
完成人员:叶继术杨万江鲁自明万嘉钧杨发彦周岗
3饲料生产企业HACCP体系的构建研究及产业化应用
完成单位:云南东方红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何祖训何乔关李晓珍饶婷何月斌张江涛苟元文
4构建新的评价体系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完成单位:昆明市五华区龙翔小学
完成人员:赵红坚杨丽芬武华张红陈李芬杜惠英
5心肺联合移植术在终末期心肺疾病治疗中的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李亚雄蒋立虹陈智豫钱金娣李福凝杨应南王悦
6马铃薯杂交实生种子应用的试验示范
完成单位:昆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站
完成人员:魏明王平华刘卫民王艺邹万君李益仙李华
7云南石林黑龙潭水库生态学研究
完成单位:石林彝族自治县黑龙潭水库工程管理处
完成人员:李维贤刘淘许坤陈洪徐国飞徐忠华所琼芝
8云南不同人群先天性心脏病生态遗传特征初步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完成人员:蒋立虹段昌群候宗柳陈智豫李亚雄邹弘麟李鹏
9六类中药新药三生调脂舒临床前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中医医院
完成人员:邓乐巧金艳蓉田春董彩光杨红余晓玲杨海燕
10昆钢无缺陷铸坯生产及热送热装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张竹明王志雄李金柱高连坤胡斌王晋昆张卫强
11非球面光学技术研究和产品生产
完成单位:昆明高新爱克瑞光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申卫江杨贤文董卫东范子亮林海龙段俊红田湫
12瓦楞纸箱柔印技术应用及产品开发
完成单位:昆明市福保彩印包装厂
完成人员:杨洪韩焕富施丛高杨树坤刘宏华鲁志国沈博

三等奖(44项)
1滇池流域环境动态变化研究
完成单位:中国民主促进会昆明市委员会
云南大学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学院
完成人员:徐旌张军徐声瑛席素芬刘燕
2昆明城市暴雨洪水及防洪问题研究
完成单位: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昆明市建设局
云南省气象台
完成人员:黄英方绍东李自顺朱玲陈松群
3隆格兰优质百合、非洲菊配套生产技术应用示范
完成单位:云南隆格兰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农业大学花卉研究所
完成人员:裴作斌李枝林董伟郑思乡余朝秀
4富民大树杨梅特色产业开发
完成单位:富民县农林局
富民县科学技术局
完成人员:耿有全段志宇何绍华杨美兰杜元明
5主动脉瓣返流指数在诊断主动脉瓣病变中的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陈明金醒昉杨莉李静丁云川
6云龙水库库区植物资源调查与研究
完成单位:云南农业大学科技管理处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
完成人员:李荣春杨志雷李栋李信李孙文
7禄劝无公害猪肉GB标准化生产集成技术示范
完成单位:禄劝鸿源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杨群赵桂英杨大卫邹荣付朱方贤
8纤支镜针吸活检对肺癌合并纵隔淋巴结肿大的诊断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
完成人员:王忠平刘艳芳宋文娟周开华徐燕
9滇池湿地植物的筛选及繁殖、栽培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大观公园
完成人员:张英许晓波郭宏伟董洪冯子云
10野生食用菌速冻、冻干加工通用技术
完成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
昆明方戈菌类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桂明英张陶朱萍郭永红刘蓓
11以双语教学促办园特色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三幼儿园
完成人员:王蕾杨玉明张燕谢曙华孙小涵
12洋蓟引种及栽培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昆明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昆明市农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
安宁市农业技术推广所
完成人员:周红艳李文彬张力张文志党利荣
13污染水体净化水生植物筛选及培育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邓辅唐邓辅商吴广李强马丽红
14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肠杆菌的耐药表型和基因型分析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昆明市临床疾病分子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完成人员:胡大春邵剑春杨绍敏周玲李超
15双嘧达莫栓的研制及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李仲昆王崇静王珩李冰尹为民
16昆明民俗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群众文化学会
完成人员:秦桂珍叶铸王希信钟宽洪班文
17系列草坪专用肥料及YNEC草坪床土改良剂研制及应用
完成单位: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完成人员:解亚林孙吉雄张英刘荣堂李朝纲
18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运作规范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完成人员:李永松张爱平沈涛耿卫东高霞
19昆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预防控制策略、措施及其效果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完成人员:田建中邱俊徐艳声鄢志梅车忠民
20成人血清及淋巴细胞热休克蛋白70与年龄的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金醒昉杨莉陈明付晓野邬堂春
21孕鼠铅暴露对仔鼠血铅水平及听力影响的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儿童医院
完成人员:马越明赵生全倪林仙张建英张铁松
22关于建设昆明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对策研究
完成单位:云南省科学学研究所
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完成人员:郭宽段万春欧阳桥李耀平李德轩
23昆明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流行现状及预防控制对策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完成人员:张茂镕邱俊龚鹤琴鄢志梅李云涛
24小儿下呼吸道非典型病原体感染早期诊断及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儿童医院
完成人员:吴茜陈祝倪林仙刘晓梅宋顺琪
25原发系膜增殖性肾小球肾炎患者中性粒细胞、内皮细胞粘附状况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张曦赵从禄何莉杜艾蛟王丽琼
26介入治疗心脏复合畸形疗效及安全性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雷芸丁云川张伟华尹小龙姚雨凡
27“德钠泰”医用即溶止血纱布
完成单位:云南德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张德华郑明义陈蒲玲左春生王福兴
28正常新生儿和新生儿黄疸耳蜗功能及听觉传导通路听力检查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儿童医院
完成人员:林建云张铁松高映勤刘睿清李丽君
29直肠绒毛乳头状腺瘤切除缝合术的改进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中医医院
完成人员:吴丹妮范亚明钟传华杨文治姚辉
30新型环保木业系列产品
完成单位:昆明红塔木业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朱建勇唐云波华士国金星林黄伟
31昆钢焦化系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完成单位: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毛云海张昆华张力郭启鸿张明
32快金纤维蛋白胶封闭剂的开发
完成单位:云南兰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马云峰马雪峰徐可仁皇培刚赵文辉
33硬膜外镇痛在分娩活跃期应用及阿片肽的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完成人员:李红黄燕李兵李华生宣昆生
34第Ⅱ代冶金用煤基炭质还原剂的研发与扩试
完成单位:昆明理工精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理工大学
完成人员:陈雯刘中华沈强华付迎春冯丽辉
35昆明市农业与气象数字化决策服务系统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气象台
云南省昆明农业气象试验站
完成人员:陈增会王鹏云曾艳王赟徐开
36昆明市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智能化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完成单位:昆明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
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昆明理工大学
完成人员:李玉龙梅滢包爱民孙赛霞陈旭
37中药附子传统加工工艺创新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医学科学研究所
完成人员:吴荣祖张风雷刘培儒李立纪陈宏基
38废旧金属炼钢省时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昆明高坡冶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师尚智师海巍李建华李昱坤
39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前存活心肌的评估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完成人员:田青许智韬周旭王玮翟彪
40BEST2000系列医学影像软件产品产业化发展
完成单位:昆明贝思特软件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郑家亮刘兆斌许星李志勇董海军
41快热折叠式电热水器
完成单位:昆明美能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刘关泰李颖朱春才邓元华蒋正勇
42一种宝石矿物的拉曼识别法
完成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材料与冶金工程学院
完成人员:张鹏翔梁二军祖恩东牛华段云彪
43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中医医院
北京众邦慧智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邓乐巧洪继平陈静田春张琪
44昆明市科学技术奖信息管理系统
完成单位:昆明状元珂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刘亮杨天贵褚登雄




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扶持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成果开发云南优势资源,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在昆明市西北部,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第一期开发面积为3.3平方公里。开发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
第三条 省设立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开发区的宏观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政策,指导开发区的各项工作,监督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协调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问题。
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昆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业力上归口省科委指导,管委会是开发区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和上级有关的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批准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并实施年度计划
及统筹管理日常工作。五华区政府负责协调区内有关方面的关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认定的以研究、开发高技术、新技术及其产品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技术领域包括: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微电子和计算机应用技术,以及可提高云南省资源深度开发能力的其它高新技术。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云南省科委制定。
第五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管委会认定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登记。
第六条 对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费的优惠:
1.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试制、试产的列入省级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经省科委或省经委确认,省税务局批准后,二年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科研中试、小试产品,享受现行有关优惠待遇后,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除税法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可按税收管理体
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给阳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缴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缴纳7.5%,第七年及其以后缴纳15%。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4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免缴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缴纳5%,第七年及其以后缴纳10%。
3.征用开发区内的土地,免交城市基础配套费。以自筹资金建盖生产经营性用房,按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执行。
4、奖金税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所有减免的税费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此项基金由企业用于归还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第八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其临时价格或试销价格,属于国家定价范围的,按规定报批;属省定价范围的,应经省物价局批准;属其他定价范围内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成本,参照有关商品的价格自行定价销售。
第九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基建规模指标由省计委单列下达,管委会统筹安排,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第十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的合同以及省经贸厅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内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联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
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根据需要,海关可在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开发区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全部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政府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上述留成外汇由企业自主使用。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进出口业务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国办发〔1990〕9号文和省政府有关贯彻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银行对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其贷款指标按项目实行专项安排。省、市、区财政部门和省科委每年拨出一定经费作为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垫息,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限制。
经人民银行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昆明市辖四区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以兼职、代调、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形式进入开发区兴办、领办、承包高新技术企业或任职,有关手续按现竺规定办理。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提供方便。需调入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报
批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人才合理流向的原则下招聘大专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其他科技人员,需要解决人员编制和工资指标的,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向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申请。
开发区可聘请国外专家到开发区工作,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具体办法按有关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欢迎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到开发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开发性的高新技术产业,并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优惠。欢迎外商和港、澳、台商到开发区举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高薪技术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云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不在开发区内但在昆明市辖区内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原有企业如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并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单独管理、经济独立核算的,经管委会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窗口后,上述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原有企业的高新技
术产品部分也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区有关部门可在开发区内设立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机构,负责开发区内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 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和单项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