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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04:41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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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9 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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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外交往活动不断增多,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也在逐年增多。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也有些单位或部门在组织因公团组出访或安排人员出访时,没有遵照外交部、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盲目参加上级或区外的有关团组或自行组团出访,有些出访毫无公务目的或无明确公务目的,造成资金和财产的严重浪费,助长了变相公款旅游的风气;一些团组成员自身法制观念谈薄和外事纪律意识不强,违反前往国的法律法规,损害了因公出国人员和国家的形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有关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确保因公出国(境)渠道的畅通,根据外交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基本要求



(一)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团组必须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团组人员结构要合理,人数要少而精,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出访人员必须具备完成公务任务的能力。



(三)组团必须有明确的出访日程安排。日程安排的内容必须与出访目的相符,不能安排旅游性质的活动。



(四)必须严格控制团组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的国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出访一个国家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出访两个国家一般控制在12天以内,出访南美等较远国家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五)出访经费必须按照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桂财行〔2001〕33号)执行。组团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也不能擅自提高标准。



(六)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在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应事先书面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公室的意见,告知团组出访时间、目的国、出访任务、人员组成等基本情况,以便市外事办公室统筹安排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出访。



(七)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时,必须持有国(境)外邀请方或接待方签发的用该国文字或英文写成的邀请函,邀请函有被邀请人姓名、职务、出访日期、天数、地点、目的以及费用支付情况等;函头有邀请方地址、电话,落款有邀请人职务和签名。邀请函需有中文译文,译文上有译者签名和其所在单位盖章。如有必要,组团单位需向市外事办公室提供邀请方或接待方的背景材料。



(八)出访若涉及领土主权、人权、民族、宗教、安全、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国内选举,可能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等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或前往战争、战乱和联合国决议实行制裁的国家或地区的,须经南宁市外事办公室请示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组团。



二、参加各种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上级或区外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单位必须是外交部所列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限的部门。



(二)参加上级团组和区外团组的人员在向市外事办公室报批时,必须提交组团单位向参团单位所属的地方外事部门发的征求意见函,组团单位不能直接点名下达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三)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组团的人员,在向市外事办公室报批时,必须提交组团单位发的组团通知和国(境)外邀请方签发的邀请函。



(四)参团出访必须是有必要而且对派出单位有实质用处的。参团人员必须具备出访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出访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附有费用明细表,参团的单位和人员不能先汇款参团再进行任务报批。



(六)参团人员报批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出访日程安排。日程安排的内容必须与出访目的相符,不能安排旅游性质的活动。



(七)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不包括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



三、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核审批原则、人员审查程序及出访任务的初审、审核、审批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核审批原则、人员审查程序及出访任务的初审、审核、审批按《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南办发〔2004〕47号)的规定执行。



四、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的教育培训工作



(一)培训的职责单位



凡市内团组,应由组团单位负责对出访人员进行出国(境)前的教育培训;凡参加市外团组的,由各派员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派人员进行出国(境)前的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的内容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保密知识、外事纪律、卫生防疫知识、出国旅行知识、对外社交礼节知识、仪容服饰知识以及在境外寻求领事保护的渠道和方式等。



五、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国(境)外的基本要求



(一)团组成员在国(境)外除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的民族宗教习俗。



(二)团组在外要严守国家机密,严禁议论未经公开的内部问题。对重大国际问题、敏感问题和涉及到我国内政问题,需要对外表态或接受记者采访时,要符合我国对外政策和外宣口径。



(三)团组要有严密的组织结构,配备有团长,副团长,秘书长等。实行团长负责制,团组成员在外要做到统一行动听指挥,未经团长同意不得单独行动。



(四)参加公务活动要着正装,要守时,要尊重主人的安排并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五)团组成员要有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团组在国外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返回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公室报告,若有团组出现违反外事纪律等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市外事办公室应迅速报告上级外事主管部门。



六、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的要求



(一)团组出访回国后应在15天内将出访报告及相关的音像材料交市外事办公室,报告团组及人员在国(境)外的情况。



(二)出访人员回国后15天内,应将所持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交回市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尽快将所带回的资料和礼品(送给个人的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礼品除外)交给所在单位或市外事办公室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



关于颁发《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6〕9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公路交通畅通安全,进一步美化公路沿线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主要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及部分县道(详见附表)。
  第三条 本市主要公路两侧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加强主要公路沿线的建筑后退红线管理。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高速公路从隔离栅外缘起,没有隔离栅的,建筑后退红线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原则上按高速公路不少于100米(匝道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的区域作为公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新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条 主要公路沿线的建筑后退红线范围内的用地,由各辖市、区组织绿色通道建设和管养。
  第六条 主要公路两侧的杆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线位进行布设,涉及公路管理范围的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实施杆线入地工程;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也要对现有杆线进行整理,并实施必要的并线、共线工程,减少横穿公路的杆线数量。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向主要公路开口、开门和接路。按照“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主要公路上平交道口的审批管理,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切实保护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坚持依法审批,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经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第九条 各辖市、区要积极组织力量,按照拆除违法建筑、归并平交道口、整理沿路杆线、补建相应设施、增加绿化数量、装饰建筑立面、规范广告设置、亮化景观空间、美化周边环境、提升整体水平的要求,大力实施主要公路两侧景观整治工程,确保主要公路两侧空间大起来、绿化多起来、景观美起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常州市域主要公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一览表

常州市域主要公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一览表

类别
公路名称
区段
公路等级
建筑后退

红线(≥m)

国道
沪宁高速G055
常州段
高速
100

宁杭高速G065
溧阳段
高速
100

宁杭公路G104
溧阳段
一级
50

新G312
常州段
一级
50

省道
沿江高速S302
常州段
高速
100

金坛段
100

锡宜高速S303
常州段
高速
100

武澄公路S232
常州段
一级
30

常扬公路S238
常州段
一级
30

常溧线S239
常州段
一级
30

金坛段
一级
30

溧阳段
一级
30

金宜公路S240
金坛段
一级
30

镇广公路S241
金坛段
一级
30

溧阳段
二级
30

沿江公路S338
常州段
一级
30

常金公路S340
常州段
一级
30

金坛段
一级
30

虞宜公路S342
常州段
二级
30

县道
常芙线
常州段
二级
20

金武线
金坛段
一级
30

常州段
一级
20

长虹路
常州段
一级
20

常锡路
常州段
二级
20

戚月线
常州段
二级
20

陆马线
常州段
一级
20



注:新建公路按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