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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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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发〔2006〕46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27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六日




聊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容貌秩序”的“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是指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地面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没有道路沿石的至道路中心线。
无具体责任单位的地段,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工作。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所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门前三包”的管理、考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和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经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权利。
   第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管理:爱护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保持建筑物立面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禁止或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等行为。
   第十一条“门前三包”可以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队伍代包。
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后,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门前三包”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并逐级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权、责结合。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考评。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达到规定要求。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按自包、联包、代包分类悬挂相应的标识牌,标识牌应当标明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管理人员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六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进行综合检查和专项抽查,并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巡查,对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责令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劝阻和制止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利用职务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或一年内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等有关规定受行政处罚达3次以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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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995年6月14日,国家教委


现将《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负责制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
二、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三、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

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完善出版社的各项制度,建立以实现双效益为目标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动出版社的建设和发展,走稳定健康发展的道路,使其更好地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和繁荣出版事业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内容:出版社的办社方向、出版物结构与质量、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经营管理及办社条件。
第三条 评估依据: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教委制定的《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评估工作作为高等学校出版社建设的一项制度,两年评估一次。
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负责同志组成的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在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审核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高等学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教委的统一安排,组织落实其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社长、人事、财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本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实测各项指标,写出评估报告。
第九条 评估工作采取自评、复评和直接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其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按照第八条要求建立评估领导小组,学习文件,进行评估业务培训,拟定评估工作计划,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2.自评阶段:出版社按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实测,写出自评报告;学校评估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提出意见,写出评语。
3.复评阶段: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抽查项目,验证评语,评出分数。
第十条 对成绩突出的高等学校出版社,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将适时表彰,并重点扶持,力争办成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第一流出版社。
第十一条 对评估不及格的高等学校出版社,给予整顿、停业整顿直至停办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指标体系(暂 行)
------------------------------------------------------------------------------------------------------
|Ⅰ级指标| Ⅱ级指标 |分 值| 满 分 标 准 |
|--------|--------------------|------|----------------------------------------------------------|
| |Ⅱ--1办社方向 | 5 |坚持办社方向和宗旨,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 |
| |--------------------|------|----------------------------------------------------------|
| 办 | | |能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措施落实,能严格执行各项 |
| 社 |Ⅱ--2管理水平 | 5 | |
| 方 | | |管理制度,效果良好。 |
| 向 |--------------------|------|----------------------------------------------------------|
| 20 | | |获政府办的省部级以上的优秀图书奖占评奖时限内全部品种 |
| 分 |Ⅱ--3获奖图书 | 5 | |
| | | |的2%。 |
| |--------------------|------|----------------------------------------------------------|
| |Ⅱ--4出版基金 | 5 |正式建立出版基金,并用于教材、专著的出版,效果显著。 |
|--------|--------------------|------|----------------------------------------------------------|
| |Ⅱ--5教材专著比例 | 6 |占当年初版种数50%~60%,占全部品种60%~70%。 |
| |--------------------|------|----------------------------------------------------------|
| 出 |Ⅱ--6重点图书比例 | 5 |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图书占全部初版书5%以上。 |
| 版 |--------------------|------|----------------------------------------------------------|
| 物 |Ⅱ--7重版图书比例 | 4 |品种占20%~50%,册数占30%~60%。 |
| 结 |--------------------|------|----------------------------------------------------------|
| 构 |Ⅱ--8内容质量 | 7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 |
| 与 |--------------------|------|----------------------------------------------------------|
| 质 |Ⅱ--9编校质量 | 7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 |
| 量 |--------------------|------|----------------------------------------------------------|
| 35 |Ⅱ--10装帧设计质量| 3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 |
| 分 |--------------------|------|----------------------------------------------------------|
| | |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无 |
| |Ⅱ--11印刷质量 | 3 | |
| | | |不合格品。 |
|--------|--------------------|------|----------------------------------------------------------|
| | | |社长、总编、书记符合条件要求并配备齐全,其中主要负责人 |
| 队 |Ⅱ--12领导班子建 | 5 |的主要精力放在出版社,主要领导相对稳定。实行和健全社长 |
| 伍 | 设 | |负责制。 |
| 建 |--------------------|------|----------------------------------------------------------|
| 设 |Ⅱ--13职工队伍建 | 5 |人员结构合理,职称结构合理,其中高级职称占编辑人员的比 |
| 和 | 设 | |例为30%以上,新职工培训后上岗。 |
| 制 |--------------------|------|----------------------------------------------------------|
| 度 | | |按照新时期出版工作的指导方针,出版社有明确的发展战略、 |
| 建 | |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完善的决策管理办法,基本建立和健 |
| 设 |Ⅱ--14管理制度 | 5 |全以质量为中心的各项目标管理制度,并得以较好落实。有较 |
| 15 | | |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资金运转及调控管理办法,存贷管 |
| 分 | | |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及成本管理办法,内部审计 |
| | | |办法,职工培训、聘用管理办法,工资及奖金分配办法等。 |
|--------|--------------------|------|----------------------------------------------------------|
| | | |总码洋、总实洋及自办发行量均比上年有所提高,逐年扩大覆 |
| |Ⅱ--15图书发行 | 6 |盖面及发行网点,储备总码洋及结构合理,发行费用合理,利 |
| | | |润提高,应收书款占发行码洋80%。 |
| 经 |--------------------|------|----------------------------------------------------------|
| 营 | | |利润率达到5%~12%,销售利润率逐年增加,图书销售率逐年|
| 管 |Ⅱ--16经营管理 | 6 |有所增加,主要原材料消耗率有所降低,自留资金合理分配,国 |
| 理 | | |有资产逐年增值。 |
| 15 |--------------------|------|----------------------------------------------------------|
| 分 |Ⅱ--17市场调查及 | | |
| | | 3 |有制度,有效果。 |
| | 信息反馈 | | |
|--------|--------------------|------|----------------------------------------------------------|
| |Ⅱ--18办公、生产用| | |
| 办 | | 6 |办公用房满足需要,书库基本满足图书储备需要。 |
| 社 | 房 | | |
| 条 |--------------------|------|----------------------------------------------------------|
| 件 |Ⅱ--19技术装备 | 5 |运输工具满足需要,使用电脑管理、排版等。 |
| 15 |--------------------|------|----------------------------------------------------------|
| 分 |Ⅱ--20资金 | 4 |有适应生产需要的自有流动资金。 |
------------------------------------------------------------------------------------------------------
说明:
1.出版物质量栏内各项质量分级标准依照新闻出版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抽检率不得低于年度出书的10%,其抽检应采取随机取样的办法,不得弄虚作假。
2.除上列指标要求外,被评估的出版社还需附文字材料,包括出版社概况、发展规划等。若出版了内容有严重问题的图书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亦需另写专题材料。
3.上述指标为满分值,评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三档。即较好者为满分,一般者为满分值的0.7,较差者为满分值的0.4。90分以上为优良,70分为及格。
4.上述评估指标一般以评估前两年数为准。
5.获国家级图书奖一种加6分,丛书最多加10分,提名奖加3分,丛书最多加5分。
6.被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有关方面发文通报批评的图书,一种书扣6分,丛书最多扣10分;被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图书,一本书扣3分,丛书最多扣5分;若受双重批评,按高分扣除。
7.本评估体系不包括音像及电子出版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坚持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办社方向和办社宗旨,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出版社领导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由学校任命。社长为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出版社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三条 社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社长离任后,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条 社长应为专职。如校长兼任社长,常务副社长应为专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六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第七条 热爱高等学校出版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八条 具备较宽的专业知识面和较为丰富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具备较全面的出版业务知识和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熟悉国家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能团结人,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严于律己。
第十一条 社长须经有关管理部门举办的社长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贯彻党的教育和出版方针,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出版方向,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在出版社的建设和发展方面对国家和主管、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的出版任务和出书范围,确定选题计划、出版计划和其他重要的工作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实施,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的优势,办出出版社的特色,确保完成国家和有关领导部门交给的任务。
第十四条 全面负责出版物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出版物的质量。
第十五条 全面负责出版社生产经营管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和利用多种渠道组织本版图书的销售,根据市场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决定图书和其他出版物的价格和折扣。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社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确保出版社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十七条 根据出版社的实际情况和精简机构的原则,提出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积极推进出版社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改革方案,报主办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提出本社职工奖酬金和福利分配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提出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等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方案,报请校长任免(聘任、解聘),或经学校授权,由社长任免(聘任、解聘),报学校备案。有权提名其他干部配备人选,在征求社务委员会意见后,报学校有关部门任免。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其他领导成员的积极性,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社长主持社务委员会会议。社务委员会委员由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社务委员会是议事机构。出版社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须经社务委员会讨论,对所讨论的问题社长有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社长每年应向职工大会述职或进行工作报告,认真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长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同级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党委)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社长,由国家教委、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出版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办或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社长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一)出版经营的书刊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出版社的管理,提高出版物的质量,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教育、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应设立专职总编辑(包括副总编辑)。总编辑属行政职务。
第三条 总编辑应为专职,原则上不得兼任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实职。
第四条 总编辑由社长提名,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学校任命。
第五条 总编辑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

二、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第八条 热爱高等学校出版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九条 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编辑工作的实践经验,有过主编、主审或编辑加工500万字以上的经历。总编辑应编撰出版过二至三种以上公开发行的教材、学术著作或其他图书;副总编辑应编撰出版过一至二种以上公开发行的教材、学术著作或其他图书。
第十条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一定的学术研究及著述能力。
第十一条 具备一定的出版业务知识和综合管理能力,熟悉国家有关出版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第十二条 总编辑须经有关管理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在社长领导下,分工负责编辑部门的管理工作。要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和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纪律和法规,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十四条 协助社长制订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图书的组稿、编辑、校对等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对书稿进行终审。
第十七条 审定图书的装帧、设计方案。审查样书,组织再版图书的修订、重印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对书稿编辑和印装质量的检查,以及优秀图书的评选和重点图书的评介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出版社的各种学术活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学术发展动态和图书市场信息。
第二十条 负责对编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出编辑人员职称评定、聘任及晋级的方案。加强对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协助社长做好版权管理工作,经社长授权,代表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约稿合同”及“出版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辑人员加强同作者的联系,加强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完成社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范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由国家教委或有关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撤职等处分:
(一)本版图书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出版物编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现发布《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是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指导下,代表本部门在本系统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管辖的各类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是否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监督;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地付诸实施进行监督,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反馈法律、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三)代表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产生的争议事项;
  (四)承办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业务。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直接或者提请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纠正;
  (二)对行政执法不力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者,有权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在查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立法制督察,作为专职或者兼职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制督察除具备国家公务员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


  第八条 法制督察由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名,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考核合格后,颁发法制督察证。法制督察的职别等级、提名条件、考核办法和法制督察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日常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实行统计制度。
  (二)对重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行备案制度。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实行专项或者综合检查制度和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制度。
  (四)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个案调查、普遍调查或者巡查制度。
  (五)对直接面向公众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社会公开监督制度。
  本条所列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或者提请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行政执法改进通知书》,责成限期纠正:
  (一)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各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后果的;
  (二)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定职责的;
  (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接到《行政执法改进通知书》的机关应当将改进情况书面回告发出通知书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不当的行政授权与委托,有权直接或者提请本级以至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协调处理:
  (一)对同一法律、法规、规章,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的;
  (二)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协调结果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各有关方面发《行政协调决定书》,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
  在协调过程中,因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和具体应用不同而产生的争议,或者认为对同一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需作出立法解释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请有关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后再行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进行执法整顿、收缴执法证件或者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公务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阻碍执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阻碍执行《行政协调决定书》的;
  (七)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其他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发《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查处建议书》。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告发出建议书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收缴法制督察证,并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并且适当的行政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监督不力,致使法制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利用法制督察身份或者法制督察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或者谋职私利的;
  (四)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执行本规定的各种行政执法监督专用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