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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基层检察机关办公室体制下“分类管理”的可行性/刘金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42:31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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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基层检察机关办公室体制下“分类管理”的可行性

刘金山


从当前检察机关“分类管理”改革的实践看,“分类管理”作为一种检察队伍内部管理制度,试图走一条以职位分类为主、品位分类为辅的分类模式,以扭转检察机关长久以来形成的行政一元化管理机制的倾向。从基层办公室管理工作来看,“分类管理”无疑有利于拓宽我们的管理思路,提高行政事务管理效率,同时也给了基层办公室工作人员较大的发展空间。下面就探讨一下在基层检察院办公室体制的现实制约下,“分类管理”设想的可行性。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首次正式提出了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设想,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严格的编制员额制等人事制度改革措施,为“分类管理”改革提供切入点。2002年2月,《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再次将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从高检院《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框架方案》中提出的设想来看,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基本任务是,依据职位分类原理将检察院的职能和相关工作细化分解,设置职位。根据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进行人员选拔、考核、培训、升降、奖惩、确定工资待遇等管理活动。形象的说,就是因事设人,一个坑装一个萝卜。这种改革设想如果在今后能够顺利实施下来,对我们检察机关的管理,必定影响深远。
一、 “分类管理”设想对基层办公室管理的影响。
在“分类管理”制度下,将为检察系统内的行政后勤管理人员提供一个独立的检察行政官的发展序列,这将带来两个好处,一是有利于检察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二是给检察行政人员提供了较好的发展空间。三是对从事业务工作的检察官们的好处,这就不必多说了,改革分类管理本义就是为突出检察官地位而进行的。
在现有的检察系统行政一元化管理体制下,检察人员套用行政级别,使行政人员与检察业务人员均围绕着“身份等级”即“品位”开展工作,科层制的等级结构使行政职务处在最显要的地位上,形成了千军万马都冲着“长”去的局面。这一方面使检察业务人员失去了对业务工作的主导权,检察官丧失了独立性。另一方面,在行政职务的竞争中,办公室的人员往往处于劣势,毕竟检察机关最看重的还是司法职业能力。现有的管理制度并没有给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地位和发展空间,加上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岗位职务的定位,发展空间狭窄。这就势必要强迫办公室工作人员去争夺有限的“检察官”法律职称,挤占业务人员的位置,反过来影响办案。当2002年《检察官法》修订后,对于非法律出身并且长期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来说,谋求法律职务变得难上加难,发展空间丧失之后很难想像他们还能保持多大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反过来又影响到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而通过“分类管理”改革,恰恰能为他们开辟一条新路,提供一条与检察专业人员不同的发展序列。
二、基层检察院办公室体制下的“分类管理”
从办公室工作的实践来看,即使在办公室管理工作内部,“分类管理”的思路也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在这个体制下,办公室承担着行政管理、秘书督办、信息统计、档案管理、行政装备、等多种职责,有的还兼管法警工作。对应的上级检察机关往往要分成四五个部门来承担这些工作任务。在现有的办公室体制下,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承担的任务重、岗位多、人员却比较紧张,同时,办公室工作对检察院内最大的群体——专业法律人才没有任何吸引力,在现在的管理体制下,基层缺乏发展空间的现实,使一些能够胜任行政工作,如文秘档案、信息统计、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也没有兴趣加入进来。留人困难,出路也有限,这成为基层检察院办公室领导心中的一个死结。
“分类管理”思想的运用,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个死结。在内部管理上,办公室应注重将“岗位”向“职位”转化,改变以往“品位”分类制下身份决定一切的做法。以往实行的“岗位责任制”已经将办公室的各种工作分解到各个岗位上去,为这一转变奠定了基础。但“岗位”偏重的是工作激励和责任追究,并没有涉及到岗位的权限、难易、任职资格等方面的内容,很难形成权责一致的职位概念。其思路还是将人束缚在工作上,而完成工作所需要做的重大决定仍需要办公室领导层决策。其实,办公室负责的工作面大量广,办公室主任也非全能选手,对各种工作都能做到熟悉精通,更何况还有一些技术性较强,知识更新较快的工作,老经验未必管用,因而办公室领导在面对问题时所作的决定难免也会出现偏差。同时办公室领导每天在琐事上牵掣住大量精力,难免会影响到对工作的全面控制。“职位”分类的关键就在于“权责统一,各尽其能”。通过明确授权和责任,可以充分发挥职位上的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对每个职位的考核,由于基层办公室“兼职”不可避免,办公室主任也可以从琐事中脱身,将精力集中到决策、领导、协调、控制工作进程等较为宏观的方面,提高办公室管理质量,更好的为检察工作提供行政后勤管理服务。
在发展空间方面,“分类管理”下的司法行政官序列,可以使办公室人员摆脱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竞争的窘境,使之不必把自己的前途局限于走“检察官”这条蜀道。既然是行政人员,完全可以长期从事办公室行政管理路径的广阔空间。对检察行政人员的管理,应当区别于检察官序列。在现存条件下,因为当前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实行的也是双重领导制。实行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涉及到检察体制的层次问题,一些关键的检察理论问题还存在重大分歧,而且由于历史、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式管理方式还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实现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也就不可能一而就,必须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进此项改革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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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2002年11月20日 财企〔2002〕5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企业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是企业的主要流动资产之一,其管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当前,企业存在应收款项数量较大、变现能力较差、周转速度较慢等问题,隐含着大量的坏账损失,影响了企业整体资产质量,导致企业虚盈实亏。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应收款项的财务管理。现对企业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客户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向企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企业资产损失。
二、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
企业应当依法理财,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款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企业应当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造成逾期应收款项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企业应当在内部以恰当方式予以警示,接受员工的监督。对于造成坏账损失的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员,企业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扣减其奖励工资。
企业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可以将折扣部分作为损失处理。
三、建立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
每年年终时,企业必须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企业在清查应收款项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务人,应付该债务人的款项,应当从应收款项中抵扣,以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数额。
企业对于债权人没有追索并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并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四、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五、严格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
企业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企业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3年应收款项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也可以划转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管理,或者划转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追索。
企业处理的全部坏账损失,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六、规范核销国有资本的行为
企业由于实行公司制改建、实施合并或者分立、依法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等行为,清查核实的坏账损失涉及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在进行资产评估前,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履行相关手续时,应当在按照企业内部程序处理之后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清查应收款项理由的说明,如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等;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三)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研究做出的决议;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加强企业应收款项管理的责任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应收款项管理混乱的,或者在生产经营中,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财产的、随意核销应收款项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或者在资产重组中,逃避应收款项追讨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的,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以及企业国有资本持有人有权予以纠正;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走私汽车的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进口汽车(含摩托车,下同)牌证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证明书,才能给进口汽车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
二、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汽车交国家指定的部门销售,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正常进口汽车价格(包括各种进口税费),销售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销售部门的销
售发票和缉私部门的没收证明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销售部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部、海关总署研究确定。
三、为了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海关对进口汽车签发的证明、缉私部门对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汽车的没收证明、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应一车一证,并将上述证明、发票的样本和真伪识别标志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立进口汽车牌证发放的统计报告和复核制度。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要将办理进口汽车牌证的情况报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的进口汽车牌证进行抽查复核,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进口汽车牌证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下达。
六、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口汽车的牌证管理办法,由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



199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