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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的探讨/张东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47:27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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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的探讨

张东伟


楼市中购房定金纠纷一直高居众多投诉之榜首,而该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出售人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出售人有权没收定金。笔者就该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存在意义在此作一番探讨。
第一,笔者以为认购书是一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约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
认购书的成立与生效只是对当事人在可预见的期限内有签约购房合同的义务,其“本认购书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正式签约”,只是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了在十天内其有签订购房合同的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发出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有签约购房合同的义务,只是对一个后启签约行为来时要有签约意图的约束,而不是对将来要签约的内容进行先期肯定。因此,笔者认为,认购书其实是一份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属于债权合同,适用一般合同法的规则。
简单地说,某人签约了认购书,只要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预售人洽谈购买的具体事宜,即可认为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义务,至于是否洽谈成功并签订合同则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另有观点认为,预约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和失效的根据。从表面上看,“本认购书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正式签约”,这似乎约定了一段合同正式生效的时间。但实际上并不以然。因为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了在一定时期,在该期限到来后合同才生效。但在认购书签约之时,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正式的购房合同关系,故也就无所谓附期限的合同了。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认购书的预约合同是经常化的,如签订广告合同时需要预约广告版面、想投资证券业务的则需要预约开户、读者预约借阅热门图书、预约专家看病、商人在洽谈投资之前的预约面谈等等,其法律性质其实与认购书是一样的,都是为后一个正式合同的预先约定。只不过一般的预约由于涉及标的数额小,双方权利义务简单明了,没有认购书这么引人瞩目而已。
第二,认购书成立且有效的法律条件。
当前,绝大多数意见认为,认购书只有包括以下条款才能算是有效的:第一,约定特定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第二,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款签约购房合同;第三,在约定的期限内洽谈订立买卖合同;第四,在双方不能就此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或交易惯例或公平原则解决签约纠纷。
诚然,合同成立的核心条件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这并不表明认购书必须内容清晰、明确且对将来要签约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有约定才算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项要约要有法律效力则其须有确定的和完整的内容,也即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但究竟怎样才算是具备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中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根据此条之意,很显然,要求货物是明确的,数量和价格只要能够确定即算是满足了要约的条件。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更是简单: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一个成立生效的合同,价格、履行地点、时间及违约责任都可以事后确定。
买受人根据预售人公开发出的要约邀请前来考察其所出售的标的(即预售的商品房),这时候买受人向其提供事先早就拟好的认购书,这行为显然是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了要约,因为其希望买受人能根据其提供的认购书的内容与其签约即承诺。而一旦买受人表示愿意与其签约则表明其发出了承诺即接受了认购书对其的法律约束力。这时候预约即宣告成立且有效,而无论是否书面签约或口头承诺,也无论是否认购书内容是否完整,只要其具备了特定的商品房即可。至于数量多少,笔者以为也可以省略。首先,购买商品房不同于动产货物,每个都可以相同且相等,所以如果没有约定数量,从一个到一千个,其对出卖人产生的利润及费用相差会很悬殊的。但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其在预售时通过效果图很明确地向买受人表明其能够提供的所有商品房,同时通过空间坐标表明了某个特定的商品房座落在哪个层次、哪个位置、哪个朝向,即每个商品房都存在于某个特定的空间,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商品房。其次,由于商品房的售价巨大,现实中很少有买受人会同时购买2个商品房以上的数量。退一步说,此时,由于商品房的质量、价格、面积、交付期限等最主要的条款都没有涉及或者说大概涉及,因此细谈商品房购买数量也是毫无意义的。
第三点是如何界定认购书的违约责任。
对于购房过程中不履行认购书义务的违约责任,一种观点是:在双方不能订立购房合同时,一方可以将认购书的内容视为买卖合同的内容,可以请求对方履行,或诉请裁判机关裁决并以裁决书作为买卖的依据。如果违约方不能履行,则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包括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
笔者认为,认购书只是一份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其法律效力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购房者只要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约定的条款和日期有来和预售人签约购房合同的意图且真实地履行了其意图,则其行为实际上是履行了认购书予其约定的义务。至于购房合同双方有分歧无法达成协议,则属于另一法律行为,和认购书无必然的关系。认购书约定的定金,如果属于购房者无意前来和预售人根据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款洽谈购房合同签约,则预售人有权不予以返还。除此之外,预售人没有扣押定金的法律依据。此时的定金性质应属于解约定金,本质上也就是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这种定金最大的特点就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返还而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
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因认购书中对将来签约的本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价款、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结构等都有明确约定而视为将来签订购房合同是对其的细化、补充或变更。如果真是具有这种功能,则认购书就成了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来要签约的本合同其实只是对认购书的条款更详细的修改和协商而已。如真是这样,则岂不是将签约购房合同时间提前了么?预售人在提供购房合同同时标明购房合同签订后认购书即失效的条款又如何解释?
比如说,某买受人与预售人约定了在10日后要向预售人购买5个商品房,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10日买受人如期前往与预售人洽谈,双方对数量和价格都没异议,但对违约责任却无法达成协议。此种情况下,预售人如因此以买受人违约而没收定金,则显然是缺乏法律支持的。
签约购房合同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合同的条款上当然可以反复磋商。如果由于合同的条款意见不一致,可视作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签约,约定的定金就应该退回,这并不影响购房书的法律效力。因为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签约义务,只是因为双方就有关条款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条件,当事人当然有权放弃签约的权利。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以为在认购书中规定“因认购人过错不订立买卖合同时,定金由预售人没收”,以及“因预售人过错不订立买卖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的定金条款并非一定有效。因为此类约定含糊不清,且太过于概括性,实质上是抹杀了违约的种类、程度,根本无法起到督促当事人签约合同义务的特定目的,反而会给不法者有乘机预设定金陷阱之机会。之所以说并非一定有效,是因为这样笼统的约定,有可能把认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预售人签约购房合同的行为也包括其过错在内。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过错行为,则守约方当然有没收定金的权利,这点前面已经分析过了。
第四点,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分析。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拘束力。
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时购房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要再分析。如果预售人事先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事实却依然以“优惠政策”诱惑购房者签约认购书,则显然有欺诈之嫌疑。此时认购人并无过错,其所受到的损失(如利息损失、购买机会损失等),预售人应负全部责任。
如果认购人事先知道或者预售人已明确告之,则认购人也有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但笔者以为由双方各自对半承担或分担责任,有失公平合理原则。因为,认购书是由预售人一手制定且强制实施的,且其在出售其房屋之前有义务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都履行完毕以保证其出售的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暇疵。这也是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承担的义务,且他也应知道签约违背法律强制性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依然与购房人签约一个无效的认购书,这首先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认购人只能承担次要责任,而主要责任应由预售人承担。此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四十二条规定,预售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点,签约认购书并非是法定程序,而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之上的诺成合同。
预售人要求签订认购书这一程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有人以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即是,但实际上以上规定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之规定,且只针对期房而言。相反,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买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文并没有规定签订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的必要程序。《合同法》和其它的行政法规对此也没有强制性规定。
因此,从法律上看,并没有必需要签约认购书之手续。购房者完全可以不签订认购书,只要认准了商品房,可以直接与预售人签订正式合同。不签订购书的不足之处是当当楼市处于卖方市场时候,当购房者确实看中某套房屋时有可能因没交定金而被预售人出售给他人。但在目前楼市逐渐趋向供过于求过程中,房源的充足会使该不足逐渐减少直至消失。
笔者以为认购书的消失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目前主管部门虽未颁布相关法律,但相信取消认购书,可望能大大降低楼市买卖的纠纷,尤其定金纠纷。取消《房产认购书》,对诚信预售人来说,影响不大,因为诚信预售人已经将合同予以明示,尤其是补充合同,权利义务是清晰的;反而会使买受人可能因为直接签了合同不能完全履约而违约的可能性更大。

张东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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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上半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


关于2003年上半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情况的通报

建办质[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2003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519起、死亡582人、重伤6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上升24.5%和20.7%,重伤人数下降41.9%;其中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15起、死亡66人、重伤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重伤人数分别下降21.1%、2.9%和37.5%。这15起事故中:浙江4起,江西、山东各2起,内蒙古、上海、安徽、河南、广东、甘肃、贵州各1起。2003年上半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统计表见附件。

  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要求,自2003年4月20日起,各地应通过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系统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行(营)、房屋安全重大事故。从报告情况看,江西、云南、江苏、贵州、吉林、山西等地能够认真、及时、规范地通过快报系统报送事故。但也有部分地区未能按时限要求和规定内容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部对全国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全面掌握和统计分析。

  各地要高度重视重大事故报专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责任,严格报送时限、报送程序,及时、准确、规范的通过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系统向建设部报告事故。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设系统质量安全事故报送系统,培训有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推动重大事故报告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附件:2003年上半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2002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955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午寿   丁锦源   丁毓珠(女) 卜国明   于元平   
  于学忠   马 力   马木根   马介璋   马志民   
  马宋玉(女) 马 临   马逢国   马景煊   马墉宜   
  王丹凤(女) 王为谦   王永乐   王华生   王克继   
  王英伟   王国华   王国兴   王绍尔   王敏刚   
  王敏超   王景儿(女) 韦国洪   韦基舜   云大棉   
  区永熙   贝钧奇   仇振辉   文汉明   文富稳   
  文 楼   方 中   方心让   方 和   方津生   
  方润华   方黄吉雯(女)    方 铿   方锦鸿   
  计佑铭   尹才榜   尹广霖   孔令成   孔祥勉   
  邓广殷   邓伟文   邓兆棠   邓庆业   邓良顺   
  邓其达   邓国纲   邓南盛   邓祖国   邓致祥   
  邓惠雄   邓    甘 宁   甘博文   古胜祥   
  古宣辉   古嫣琪(女) 左龙佩兰(女)    石汉基   
  石礼谦   石松生   石景宜   卢文端   卢伟国   
  卢志强   卢荫强   卢重兴   卢恩成   卢瑞安   
  叶天养   叶庆宁   叶庆忠   叶若林   叶杰全   
  叶国华   叶国忠   叶国谦   叶顺兴(女) 叶维晋   
  叶瑞卿(女) 叶满华   叶德铨   田北辰   田北俊   
  田益民   史泰祖   丘铭剑   丘福雄   邝志伟   
  邝耀深   冯一柱   冯万如   冯文正   冯可立   
  冯永祥   冯仲佳   冯庆锵   冯志坚   冯国伦   
  冯检基   冯添枝   冯 琳(女) 司徒家成  邢 籁(女) 
  成火南   成汉强   吕礼章   吕庆培   吕志和   
  吕灿锦   吕明华   吕慧瑜(女) 朱 正  朱幼麟   
  朱建华   朱树豪   朱莲芬(女) 伍占美   伍卓林   
  伍秉坚   伍淑清(女) 伍德良   任枝明   邬维庸   
  庄世平   庄沁如(女) 庄启程   庄绍绥   刘强   
  刘千石   刘文炜   刘汉铨   刘汉强   刘吉良   
  刘华森   刘庆祺   刘江华   刘宇新   刘运喜   
  刘志华   刘志荣   刘志强   刘克溪   刘秀成   
  刘奇   刘国声   刘国辉   刘佩琼(女) 刘诗昆   
  刘绍钧   刘荣广   刘皇发   刘炳章   刘柔芬(女) 
  刘健仪(女) 刘浩清   刘鸿书   刘森波   刘惠文   
  刘嘉敏   关之义   关汪洲   关海山   汤国华   
  汤恩佳   汤家骅   许长青   许文博   许汉忠   
  许伟玑(女) 许旭明   许冠文   许晋奎   许超明   
  许智明   许照中   许锦成   阮北耀   阮纪堂   
  阮曾媛琪(女)    孙大伦   孙启昌   孙启烈   
  羽智云   纪文凤(女) 麦邓碧仪(女)    麦国风   
  麦建华   麦桂圃   麦耀堂   严日初   严镇南   
  劳永乐   苏开鹏   苏B021成  苏肖娟(女) 苏泽光   
  苏健康   苏绮丽(女) 杜 毅(女) 李乃尧   李乃   
  李大壮   李子良   李凤英(女) 李东海   李业广   
  李乐诗(女) 李 汉   李汉城   李 宁   李永生   
  李 扬   李达仁   李伟民   李伟庭   李仲潮   
  李伦杰   李华明   李兆基   李兆铨   李庆生   
  李 欢   李志峰   李连生   李秀恒   李佐雄   
  李应生   李启明   李君夏   李君豪   李杰江   
  李国兴   李国宝   李国章   李国强   李明佩(女) 
  李明海   李明   李和声   李侠文   李炎昌   
  李泽钜   李泽培   李泽添   李泽楷   李宗德   
  李迦密   李绍鸿   李柱铭   李树仁   李树旭   
  李觉文   李祖泽   李健鸿   李颂熹   李家仁   
  李家杰   李家晖   李家祥   李唯仁   李崇德   
  李深和   李敬天   李景勋   李景衡   李焯芬   
  李锦贤   李鹏飞   李群华   李 静   李嘉诚   
  李嘉音(女) 李德森   李耀斌   李耀新   杨 光   
  杨伟添   杨孙西   杨孝华   杨 钊   杨位醒   
  杨启彦   杨国琦   杨国强   杨革新   杨海成   
  杨家正   杨祥波   杨超发   杨 森   杨锦珍(女) 
  杨碧瑶(女) 杨耀忠   连阳平   吴天海   吴长胜   
  吴文拱   吴文穗   吴世荣   吴光正   吴连烽   
  吴英   吴享洪   吴树炽   吴思远   吴钟能   
  吴俞霖   吴亮星   吴家玮   吴康民   吴清辉   
  吴惠明   吴智明   吴 斌   吴楚妹(女) 吴锦泉   
  吴锦津   吴肇文   吴慧仪(女) 吴霭仪(女) 吴耀东   
  岑才生   岑丽仪(女) 岑嘉评   利雅博   邱戊秀   
  邱浩波   邱德根   何世柱   何冬青   何汉权   
  何观发   何志平   何志坚   何沛德   何国璋   
  何宗声   何    何承天   何柱国   何钟泰   
  何俊仁   何家昌   何火斤基  何景安   何锡安   
  佘继标   余 汇   余寿宁   余若薇(女) 余国春   
  余润兴   余维强   余    余鹏春   狄志远   
  邹允贞   邹灿基   邹哲开   闵建蜀   汪明荃(女) 
  汪建中   沈本瑛   沈雪明(女) 张人龙   张小杰   
  张天生   张云枫   张少强   张日祥   张文光   
  张双庆   张汉忠   张永言   张永珍(女) 张华峰   
  张宇人   张志荣   张志雄   张佑启   张国华①  
 张国华②
注:张国华①--张国华跌打骨科医疗中心中医师
张国华②--香港大学教育学院助理教授
  张国标   张明合   张明敏   张炜生   张炜林   
  张学明   张勋贤   张俊挺   张闾蘅(女) 张炳良   
  张家敏   张培生   陆 地   陆达权   陆达兼   
  陆宏广   陆建英(女) 陆联芬   陆增镛   陈乃强   
  陈万雄   陈小玲(女) 陈广生   陈子钧   陈天佑   
  陈云生   陈少琼(女) 陈日新   陈文鸿   陈文裘   
  陈以诚   陈玉书   陈 东   陈立志   陈汉铨   
  陈汉森   陈记煊   陈永健   陈永棋   陈圣光   
  陈协平   陈有庆   陈达文   陈廷骅   陈伟业   
  陈伟南   陈伟麟   陈兆根   陈汝旭   陈志光   
  陈志明   陈志炜   陈杏英(女) 陈丽云(女) 陈丽华(女) 
  陈财喜   陈B025   陈伯芳   陈启宗   陈若瑟
  陈茂波   陈茂强   陈松龄   陈国强   陈明亮   
  陈金烈   陈金霖   陈炎光   陈宝珠(女) 陈荣灿   
  陈荣宗   陈荣美   陈树安   陈树标   陈复礼   
  陈剑光   陈剑声(女) 陈庭有   陈炳枢   陈炳焕   
  陈祖泽   陈振华   陈桦硕   陈晓颖(女) 陈健波   
  陈润根   陈捷贵   陈 彬   陈铭润   陈清泉   
  陈清霞(女) 陈鸿基   陈婉娴(女) 陈维端   陈葆心(女) 
  陈植桂   陈景生   陈智文   陈智思   陈普芬   
  陈港养   陈裕光   陈瑞球   陈锦祥   陈镇仁   
  陈林   陈耀华   邵友保   招显   范佐浩   
  范尚德   范徐丽泰(女)    范锦平   林广兆   
  林贝聿嘉(女)    林长志   林文辉   林汉强   
  林吉胜   林百欣   林光如   林伟强   林华英(女) 
  林李静文(女)    林 劲   林国昌   林和起   
  林炎南   林学甫   林贵昌   林宣武   林振永   
  林根苏   林健锋   林乾礼   林崇绥(女) 林康华   
  林淑仪(女) 林淑芬(女) 林辉实   林 强   林照权   
  林锦仪(女) 郁德芬(女) 欧阳成潮  欧阳宝珍(女)   
  易志明   罗义坤   罗友礼   罗东旗   罗乐风   
  罗仲荣   罗君美(女) 罗叔清   罗建平   罗建生   
  罗致光   罗祥国   罗盛慕娴(女)    罗康瑞   
  罗焕昌   罗景云   罗锦辉   罗德丞   周子京   
  周永成   周永新   周光晖   周亦卿   周安达源  
 周转香(女) 周贤明   周宝芬   周厚澄   周润赏   
  周 铭   周梁淑怡(女)   周镇邦   冼大敏   
  冼汉镔   冼国忠   郑丁富   郑汉钧   郑伙有   
  郑克和   郑苏薇(女) 郑利明   郑启明   郑明训   
  郑金娣(女) 郑俊平   郑海泉   郑家纯   郑 彪   
  郑维志   郑维健   郑景文   郑裕彤   郑耀宗   
  郑耀棠   单仲偕   单志明   赵少萍(女) 赵汉钟   
  赵雪莲(女) 赵镇东   赵赞安   荣智健   胡 仙(女) 
  胡汉清   胡应湘   胡国贤   胡国祥   胡法光   
  胡定旭   胡经昌   胡 珠   胡晓明   胡鸿烈   
  胡 麟   柯清辉   查济民   查懋声   钟士元   
  钟伟平   钟华楠   钟树根   钟期荣(女) 钟瑞明
  香灼玑   侯伯文   侯叔祺   侯瑞培   施子清   
  施学概   施祥鹏   施展熊   洪承禧   洪 炳   
  洪祖杭   洪祖星   洪清源   觉 光   费明仪(女) 
  费 斐(女) 姚秀卿(女) 姚明强   姚易明   姚顺好(女) 
  姚鸿志   骆国安   秦钰池   袁士杰   袁仕杰   
  袁伟强   袁兆英   袁志海   袁启顺   袁 武   
  袁家齐   袁靖罡   袁福和   袁耀全   莫乃光   
  莫汉辉   莫应帆   莫国荣   夏佳理   夏 梦(女) 
  顾思聪   顾振华   钱果丰   倪少杰   倪锦辉   
  徐四民   徐汉光   徐守沪   徐国炯   徐是雄   
  徐起超   徐展堂   徐 淦   徐锦尧   徐锦辉   
  徐增平   徐耀祥   奚治月(女) 翁志明   翁家灼   
  凌文海   高苕华(女) 高宝龄(女) 高敬德   高泉   
  郭必铮   郭志一   郭志权   郭志德   郭 苏   
  郭 炎   郭炳江   郭炳湘   郭烈东   郭海生   
  唐一柱   唐大威   唐英年   唐治安   唐学元   
  唐焕甜(女) 唐翔千   唐楚男   浦 江   涂谨申   
  容启宁   容启泰   谈灵钧   黄乙昌   黄士心   
  黄万成   黄 山   黄广荣   黄仁龙   黄 火   
  黄火金(女) 黄玉山   黄龙德   黄戊娣(女) 黄汉清   
  黄永标   黄再英(女) 黄成智   黄光汉   黄守正   
  黄克立   黄灿鸿   黄宏发   黄良会   黄英豪   
  黄 杰   黄国礼   黄国础   黄国健   黄明辉   
  黄金富   黄 河   黄河清   黄泽恩   黄学海   
  黄定光   黄宜弘   黄建立   黄建源   黄肃亮   
  黄绍伦   黄柏良   黄柏胜   黄树德   黄钢城   
  黄保欣   黄铁城   黄家伦   黄容根   黄 球   
  黄乾亨   黄敏杰   黄 旌   黄婉仪(女) 黄绮丽(女) 
  黄紫玉(女) 黄景强   黄景新   黄富荣   黄瑞勋   
  黄照康   黄    黄嘉纯   萧亦煌   萧咏仪(女) 
  萧婉嫦(女) 梅岭昌   曹王敏贤(女)    曹文锦   
  曹世植   曹圣玉(女) 曹光彪   曹宏威   曹启乐   
  龚如心(女) 龚志强   脱志贤   脱杨少珍(女)    
  脱瑞康   清 洪   梁广熔   梁广灏   梁天培   
  梁云生   梁汉威   梁权东   梁伟英   梁伟浩   
  梁华济   梁兆棠   梁红卿(女) 梁志刚   梁志坚   
  梁志敏   梁君彦   梁英标   梁尚立   梁国忠   
  梁国辉   梁明娟(女) 梁秉中   梁定邦①  梁定邦②  
  梁荣佳   梁荣能   梁钦荣   梁适华   梁 庭   
  梁炳华   梁炳坤   梁炽辉   梁 津   梁振英   
  梁健文   梁海明   梁悦明(女) 梁家杰   梁家骝   
  梁智鸿   梁富华   梁祺   梁筹庭   梁煜林   
  梁    梁魏懋贤(女)   彭长纬   彭华根   
  彭准来   彭铿然   董建成   董建华   蒋丽芸(女) 
  蒋丽莉(女) 蒋秋霞(女) 程万琦   程介明   傅德桢   
  释永惺   释果德(女) 释衍空   释智慧   曾文仲   
  曾正麟   曾汉强   曾协泰   曾向群   曾励强   
  曾秀梅(女) 曾松芬   曾国强   曾星如   曾洪华   
  曾宪梓   曾恩发   曾钰成
注:梁定邦①--DBS(新加坡发展银行)广安银行董事长
梁定邦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咨询顾问
  曾 彬   曾德成   温水平   温丽友(女) 温金泉   
  温学濂   温悦球   温嘉旋   谢中民   谢仕荣   
  谢伟铨   谢孝衍   谢志伟   谢 炳   谢爱红(女) 
  谢鸿兴   赖庆辉   赖锡璋   赖锦璋   雷添良   
  简卫华   简文乐   简永基   简志成   简志豪   
  简炳墀   简福饴   鲍绮云(女) 蔡大维   蔡中虎   
  蔡观伟   蔡志明   蔡克刚   蔡来兴   蔡 坚   
  蔡国光   蔡衍涛   蔡冠深   蔡素玉(女) 蔡根培   
  蔡海伟   蔡渭衡   蔡锡聪   蔡镇华   蔡德河   
  廖长城   廖正亮   廖本怀   廖成利   廖烈文   
  廖敬棠   谭万钧   谭小莹(女) 谭凤仪(女) 谭永泰   
  谭伟豪   谭尚渭   谭国雄   谭咏麟   谭惠珠(女) 
  谭福添   谭耀宗   翟绍唐   熊永达   黎叶宝萍(女)
  黎时火爰  黎胜仔   黎培荣   黎锦文   黎德全   
  颜文浩   颜锦全   潘业勤   潘乐陶   潘兆平   
  潘江伟   潘杜泉   潘伯新   潘国城   潘国濂   
  潘宗光   潘承梓   潘祖尧   潘景顺   潘德邻   
  薛凤旋   薛建平   薛磐基   霍君荣   霍英东   
  霍震霆   霍震寰   戴 权   戴希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2年6月至7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和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发函,征询是否愿意参加选举会议。发出征求意见函(附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1022份,交回登记表并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有966人,其中有8人因非中国公民身份不能参加选举会议,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并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为958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法定选举会议成员,未发征求意见函。最近,有1人调回内地工作,有3人因病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为955人。